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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.直接故意,原審認定劉男搶走女教師皮包裡的2000元後花用,僅有他的單一自白,缺乏積極證據。 更四審據兩公約規定,認為不是「情節最重大」之罪,不得科處死刑,而且「情節最重大」的罪僅限「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
昨天 23:19 | PChome新聞 | 關鍵字: 劉志明 死刑 無期徒刑 性侵 定讞 女教師 情節 最高法院 上訴 師鐸獎